沂南 发表于 2024-11-13 09:58:56

【以案释法】拒绝网络谣言,传播正能量,共创网络文明

杜绝“按键伤人”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勿触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近日,报警人郭某称,其在家中浏览微信时发现有人在微信群中诽谤自己。经调查,同住一小区的嫌疑人武某某因与郭某有矛盾,遂在小区微信群中散布虚构的有关郭某划车、剪电缆等。经民警批评教育,武某某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沂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给予武某某行政罚款壹佰元的处罚。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照、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众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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