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变更信息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公示的通知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关于改革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医保发〔2019〕8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由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经材料审查,准予沂南县湖头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变更有关信息,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如对公示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监督电话0539-3227009。特此公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