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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2024 年 6 月,程某为泄私愤通过网络微信群,在群内谩骂他人,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沂南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来源不明、内容夸张的信息,要保持警惕,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对于在网上编造、传播不实言论的行为,沂南公安将依法严厉打击,以切实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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