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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污言淫秽、已警示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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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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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09: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打击整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沂南公安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网络暴力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相关案例

2024年8月7日以来,田某某多次通过某聊天软件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图片、小说,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8月14日,沂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 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沂南公安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坚决抵制网络暴力,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对利用互联网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犯罪行为,沂南公安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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