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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网民邱某某为博人眼球,吸引关注,将听到的不实信息,不经核实,擅自发布到某网络平台,引发网民关注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网络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沂南公安依法给予邱某某行政处罚。以案释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沂南网警提醒网络谣言如毒瘤,侵蚀着真相与信任。让我们携手打击网络谣言,不做谣言的传播者,要做真相的守护者。用理性的思维辨别是非,用坚定的信念拒绝误导。让网络空间充满阳光,让真实的声音传遍每一个角落。打击网络谣言,从你我做起,共筑清朗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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