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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拒绝谣言!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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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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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7 17: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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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

网络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

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谣言也如影随形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困扰和危害
要知道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言行要负法律责任
沂南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网民:任何制造和传播谣言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Q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这些信息没有事实依据,往往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等内容,传播速度快且具有突发性,容易给社会稳定和公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Q
制造和传播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络上编造、散播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比如利用信息编造他人谣言或者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的,均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扰乱公共秩序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文明上网应该注意什么?
广大网民要增强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的意识,擦亮双眼、明辨是非,坚决反对“网络喷子”、造谣者……自身更不应成为“雪崩时的一片雪花”。
互联网群主要自觉规范群聊行为,按照“谁建群谁负责”的要求,履行群聊内容监管职责,发现群成员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要及时提醒并报相关部门。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网络平台要强化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加强网络信息审核管理,对网络谣言不能放任不管,否则将面临法律惩处。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谣言止于智者
责任始于指尖
警惕网络陷阱
拒绝网络谣言
共筑法治清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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