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沂南县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网民张某(化名)在快手平台发表作品对他人进行侮辱,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张某已被沂南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网民高某(化名)在快手平台散步虚假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目前,高某已被沂南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络发布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尊重事实,规范信息来源标注,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不可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