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论坛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微信扫一扫,快捷登录!

查看: 54|回复: 0

【以案释法】宣传普法,打击网络谣言

[复制链接]

165

主题

2

回帖

423

金豆

管理员

UID
2
积分
1050
阅读权限
255
在线时间
51 小时
注册时间
2022-9-20
最后登录
2024-11-21
发表于 昨天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回顾
       近日,刘某因个人恩怨在微信群内发布了多条威胁、辱骂李某的信息,对李某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群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群众学会辨别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1121.png
沂南论坛 https://www.yinan.cc/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
沂南论坛 ( 鲁ICP备2020034499号-1|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425 )

GMT+8, 2024-11-21 17:49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