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论坛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微信扫一扫,快捷登录!

查看: 104|回复: 0

【普法宣传】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要负责任

[复制链接]

165

主题

2

回帖

423

金豆

管理员

UID
2
积分
1050
阅读权限
255
在线时间
51 小时
注册时间
2022-9-20
最后登录
2024-11-21
发表于 2024-9-24 09: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不能为了吸引眼球、骗取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01 民事责任
  如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11.jpg

沂南论坛 https://www.yinan.cc/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
沂南论坛 ( 鲁ICP备2020034499号-1|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425 )

GMT+8, 2024-11-21 20:50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