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论坛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微信扫一扫,快捷登录!

查看: 535|回复: 0

【普法宣传】造谣、传谣的法律后果

[复制链接]

165

主题

2

回帖

423

金豆

管理员

UID
2
积分
1050
阅读权限
255
在线时间
51 小时
注册时间
2022-9-20
最后登录
2024-11-21
发表于 2024-9-25 10: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
《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png
沂南论坛 https://www.yinan.cc/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
沂南论坛 ( 鲁ICP备2020034499号-1|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425 )

GMT+8, 2024-11-21 21:0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