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 UID
- 2
- 积分
- 1050
- 阅读权限
- 255
- 在线时间
- 51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22-9-20
- 最后登录
- 2024-11-21
|
案例回顾
近日,刘某因个人恩怨在微信群内发布了多条威胁、辱骂李某的信息,对李某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群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群众学会辨别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
|